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需在本港納稅。根據「地域來源地」稅制特色,不管該人士的國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
在地域來源原則下,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需要納稅。不過有些收入會被當作是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產生的營業收入而需在香港納稅。這些收入包括非居港人士就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授予香港人士在香港使用,非居港人士從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者香港人士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知識產權,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給非居港人士(即知識產權擁有人),同時支付者(居港人士)就其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在香港作出稅務扣減。
任何人士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應課稅收入而招致一切支出及開支,可以全數作出稅務扣除。不過,資本性支出一般是不可作稅務扣減,除非有特定稅務減免的安排。
自2018/19年度起香港實施利得稅兩級制,有關稅率如下:
應評稅利潤 | 法團 | 非法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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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二百萬元 | 8.25% | 7.5% |
其後超過二百萬元 | 16.5% | 15% |
然而,在反避稅條文下,一個納稅年度內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居民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利潤是否需要被徵稅取決於
- 該人士是否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 該利潤是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及
- 該利潤是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
然而,在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為法團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