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新查冊安排

新查冊安排的目的

為了容許公眾可繼續的查閱公司登記冊以維持公司登記冊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的同時加強對敏感個人資料的保障,香港《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下的新公眾查冊安排已於2021年6月18日刊憲並將分三個階段實施。
新查冊安排的重要性主要在於更改現有安排,令公眾不會不受限制地獲取公司登記冊中個別公司高級人員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從而加強保障當中的敏感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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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查冊安排下,董事的慣常住址及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將會被歸類為受保護資料。董事的慣常住址將會由通訊地址代替。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將會由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

第一階段,由2021年8月23日開始

  • 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由2022年10月24日開始

  • 公司註冊處將不提供所有提交作註冊的文件中的董事、公司秘書和清盤人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予公眾查閱。
  • 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即「受保護資料」),會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註:「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受保護資料。

第三階段,由2023年12月27日開始

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已向本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即「不提供的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註:「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受保護資料。

指明人士

下列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護資料。
  • 資料當事人;
  • 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取得該等資料的人;
  • 有關公司的成員;
  • 清盤人;
  • 破產案受託人;
  •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 該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師或外地律師;
  • 執業會計師;
  •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我是香港公司的董事,有什麼需要跟進處理的嗎?
在第二階段,香港公司的註冊地址會默認成為董事的通訊地址。為了遵守關於提交特定董事通訊地址的新規定,公司的董事可以有下列選項。

選項一,使用我們提供的通訊地址服務

以我們提供的地址作為通訊地址代替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

選項二,使用其他地址作為通訊地址

如果公司的董事不希望以公司的註冊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就需要在2022年10月24日之後的15天內向註冊處提交ND2B表格使用其他地址作為董事的通訊地址。
使用通訊地址對我有什麼好處嗎?
涉及非法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網絡犯罪和電話詐騙的趨勢有所惡化。從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角度來看,使用通訊地址代替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可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障,避免濫用公眾查閱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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