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柏昇商务致力向个人及公司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我们的服务包括为客户处理香港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及印花税等事宜。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夥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需在本港纳税。根据「地域来源地」税制特色,不管该人士的国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在地域来源原则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需要纳税。不过有些收入会被当作是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而需在香港纳税。这些收入包括非居港人士就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香港人士在香港使用,非居港人士从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香港人士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知识产权,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非居港人士(即知识产权拥有人),同时支付者(居港人士)就其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在香港作出税务扣减。
任何人士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应课税收入而招致一切支出及开支,可以全数作出税务扣除。不过,资本性支出一般是不可作税务扣减,除非有特定税务减免的安排。
自2018/19年度起香港实施利得税两级制,有关税率如下:
应评税利润法团非法团业务
首二百万元8.25%7.5%
其后超过二百万元16.5%15%
然而,在反避税条文下,一个纳税年度内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居民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润是否需要被征税取决於
  1. 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 该利润是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及
  3. 该利润是否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
然而,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香港现时分别与下列46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 奥地利
  • 白俄罗斯
  • 比利时
  • 文莱
  • 柬埔寨
  • 加拿大
  • 中国内地
  • 捷克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格鲁吉亚
  • 根西岛
  • 匈牙利
  • 印度
  • 印尼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韩国
  • 科威特
  • 拉脱维亚
  • 列支敦士登
  • 卢森堡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马来西亚
  • 马耳他
  • 毛里裘斯
  • 墨西哥
  • 荷兰
  • 新西兰
  • 巴基斯坦
  • 葡萄牙
  • 卡塔尔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沙特阿拉伯
  • 塞尔维亚
  • 南非
  • 西班牙
  • 瑞士
  • 泰国
  • 阿拉伯
  • 英国
  • 越南
服务范畴
  • 企业报税包括拟备利得税报税表及计算表
  • 申请暂缓缴纳暂缴税
  • 反对评税通知书
  • 商业咨询服务
  • 本地及国际税务咨询服务
  • 回覆香港税务局的询问信
  • 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免征香港利得税
  • 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 申请事先裁定
关於香港税务服务,请电邮至我们的税务团队(tax@atrixbiz.com)查询更多资料。
利得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夥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需在本港纳税。根据「地域来源地」税制特色,不管该人士的国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薪俸税
凡是源自香港任职、受僱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需缴纳薪俸税。入息包括工资、薪金、假期工资、花红、佣金、小费、津贴、酬金及额外赏赐等。如该人士之受僱於香港公司并於香港提供服务,其所得的全部收入,均需缴纳薪俸税,除非该人士付合特定豁免征税条件。
实地审核及调查
香港实行简单的税制,其税率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因此对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很高。 为保障政府收入,香港税务局会定期以实地审计和调查的方式审核提交的报税表。
香港税务政策
双重课税宽免 / 预扣税 / 事先裁定 / 共同汇报标准 (“CRS”)及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AE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