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夥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需在本港纳税。根据「地域来源地」税制特色,不管该人士的国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在地域来源原则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需要纳税。不过有些收入会被当作是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而需在香港纳税。这些收入包括非居港人士就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香港人士在香港使用,非居港人士从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香港人士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知识产权,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非居港人士(即知识产权拥有人),同时支付者(居港人士)就其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在香港作出税务扣减。
任何人士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应课税收入而招致一切支出及开支,可以全数作出税务扣除。不过,资本性支出一般是不可作税务扣减,除非有特定税务减免的安排。
自2018/19年度起香港实施利得税两级制,有关税率如下:
应评税利润 | 法团 | 非法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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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二百万元 | 8.25% | 7.5% |
其后超过二百万元 | 16.5% | 15% |
然而,在反避税条文下,一个纳税年度内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居民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润是否需要被征税取决於
- 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该利润是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及
- 该利润是否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
然而,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