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務政策

香港實行簡單的稅制,其稅率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因此對納稅人的合規性要求很高。

雙重課税寬免
雙重徵稅通常被定義為在兩個或多個地方對某一納稅人就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在同一時期徵稅。 雙重課稅寬免旨在解決締約方之間的雙重徵稅問題。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在香港納稅。 換言之,本地居民從香港以外地區取得的利潤一般無需在香港課稅。 就此而言,香港居民一般不會遭受雙重徵稅。 然而,許多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須就其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繳稅,這些稅務管轄區會根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或安排(“DTA”)下就這些稅務居民從香港賺取的收入/利潤而納的稅款提供單方面稅收抵免。 目前,香港已與 40 多個國家簽訂了 DTAs
預扣稅
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來自已經與香港簽訂DTA的非居民,如在香港或香港境外使用或有權使用知識產權而收取或應計的特許權使用費(如果特許權使用費由付款人以支出作稅前扣除),該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需在香港徵稅。 其推定應課稅金額為特許權使用費總收入的 30%,實際稅率為 2.475%(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和 4.95%(餘下的應評稅利潤)。 如收款人來自沒有與香港簽訂DTA的非居民,其實際預扣稅稅率為4.95%。
特許權使用費的香港支付人有義務向香港稅務局提交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利得稅報稅表,並需在特許權使用費中預留足夠款項支付給稅務局。
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88A內列出的規定,向香港稅務局局長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於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提出申請。 事先裁定旨在向申請人就其提供的交易安排事先作出稅務上的裁定。
申請要求及程序:
  • 填妥申請表格IR1297號
  • 確定納稅人需要解決的問題
  • 對事實和有關安排作出詳細描述
  • 說明尋求裁決所涉及的稅務條例
  • 必須說明相關的法律提案,這些提案與申請中提出的相關問題。 還應提及任何涉及法律原因和論據以支持事先裁定的申請
  • 申請人必須就事先裁定申請提供草案
  • 支付申請費用
  • 將事先裁定申請提交給稅務局副局長
參考:香港稅務局 < https://www.ird.gov.hk/chi/ppr/dip.htm >
共同匯報標準 (“CRS”)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CRS 是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新的信息收集和報告要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製定,旨在通過 AEOI 打擊逃稅和提高財政透明度。
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香港開始實施 AEOI。
金融機構須於2017年9月前向香港稅務局註冊,並於2018年5月前向香港稅務局提交首份AEOI申報表。金融機構有責任監察其遵守相關合規的程式 和AEOI制度下的滙報責任。
根據共同匯報標準,管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執行盡職調查程式,以識別可報告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並每年向該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收集和提供此類金融賬戶的資訊。香港稅務局將每年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構進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有關共同匯報標準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稅務局網站: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利得稅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需在本港納稅。根據「地域來源地」稅制特色,不管該人士的國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
薪俸稅
凡是源自香港任職、受僱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需繳納薪俸稅。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花紅、佣金、小費、津貼、酬金及額外賞賜等。如該人士之受僱於香港公司並於香港提供服務,其所得的全部收入,均需繳納薪俸稅,除非該人士付合特定豁免徵稅條件。
實地審核及調查
香港實行簡單的稅制,其稅率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因此對納稅人的合規性要求很高。 為保障政府收入,香港稅務局會定期以實地審計和調查的方式審核提交的報稅表。
香港稅務政策
雙重課税寬免 / 預扣稅 / 事先裁定 / 共同匯報標準 (“CRS”)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