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牌照申請服務

在香港經營某些指定的行業是須要預先向政府申請執照、許可證、證書和批准才能開展業務。

在香港取得
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度身制訂商業計劃書
  • 度身制訂公司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的政策
  • 準備外部審計報告
  • 協助牌照申請及牌照維護服務

立即查詢

按照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擬在香港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

更多信息

金錢服務是指貨幣兌換服務匯款服務。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
貨幣兌換服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
匯款服務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1.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2.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3.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只有在獲得香港海關批發牌照後,方可經營。正常來說,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的有效期為2年。 持牌人如欲繼續經營金錢服務,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續牌申請。

模擬練習試題

按照發牌規定,在申請牌照以及提出續牌申請時,申請人/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中最少一名成員須應考能力評核。我們有105條模擬試題,協助你掌握足夠的應試技考以及經驗去面對真正的評核試。 [ 了解更多 ]

在香港取得放債人牌照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度身制訂商業計劃書
  • 度身制訂公司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的政策
  • 準備外部審計報告
  • 協助牌照申請及牌照維護服務
  • 協助安排營業地點租賃

立即查詢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更多信息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在香港取得證監會牌照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公司結構和業務計劃提供建議
  • 準備和提交牌照申請
  • 處理證監會函件及要求
  • 為申請許可證準備合規手冊和其他必要文件
  • 年度合規維護服務

立即查詢

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否則任何人士在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和非銀行零售槓桿式外匯市場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在證監會註冊。

更多信息

監管機構
證監會是法定機構,其工作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及規限,當中訂明了證監會的權力、角色和職責。證監會的法定目標包括:
  • 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 協助公眾了解證券期貨業的運作;
  • 保障廣大投資者;
  • 盡量減少業內的罪行及失當行為;
  • 降低證券期貨業的系統性風險;及
  • 協助政府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性。
證監會的監管方式
  • 制定發牌準則,確保所有獲發牌的從業員都是適當人選
  • 審批牌照;發表守則和指引,令業界知悉本會所要求的操守水平;及制訂財政資源規定
  • 監察持牌人的財政穩健性及他們遵守相關法例、守則和指引的情況
  • 處理及調查針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的投訴,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
客戶如有意在香港進行以下受規管活動,我們可以協助客戶申請證監會的牌照。如果您有興趣,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 第 1 類 - 證券交易
  • 第 2 類 - 期貨合約交易
  • 第 3 類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第 4 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 5 類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 6 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 7 類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第 8 類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第 9 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第 10 類 -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