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動態

信託或公司服務牌照("TCSPs")
根據 “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條例”(第615章),香港公司註冊處於 2018年1月25日宣布將實施為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設立的新發牌制度並於2018年3月1日生效。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上市公司除外)
基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的公司條例修訂草案後,在2018年3月1日起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
重要控制人包括:
  • "須登記人士"是指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指明實體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條件; 和
  • "須登記法律實體"是指公司成員屬本地或海外實體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條件。
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5個條件:
  1.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
  • "須登記人士":姓名,通信地址,身份證號碼(如果沒有身份證,就以護照號碼和簽發國代替)
  • "須登記法律實體":名稱,法定形式,註冊編號,註冊地點(管轄法)和註冊地址;
  • 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和
  • 對公司的控制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