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税务政策

香港实行简单的税制,其税率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因此对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很高。

双重课税宽免
双重征税通常被定义为在两个或多个地方对某一纳税人就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在同一时期征税。 双重课税宽免旨在解决缔约方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在香港纳税。 换言之,本地居民从香港以外地区取得的利润一般无需在香港课税。 就此而言,香港居民一般不会遭受双重征税。 然而,许多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须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税,这些税务管辖区会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或安排(“DTA”)下就这些税务居民从香港赚取的收入/利润而纳的税款提供单方面税收抵免。 目前,香港已与 40 多个国家签订了 DTAs
预扣税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来自已经与香港签订DTA的非居民,如在香港或香港境外使用或有权使用知识产权而收取或应计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由付款人以支出作税前扣除),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在香港征税。 其推定应课税金额为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的 30%,实际税率为 2.475%(首 200 万港元应评税利润)和 4.95%(餘下的应评税利润)。 如收款人来自没有与香港签订DTA的非居民,其实际预扣税税率为4.95%。
特许权使用费的香港支付人有义务向香港税务局提交有关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利得税报税表,并需在特许权使用费中预留足够款项支付给税务局。
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8A内列出的规定,向香港税务局局长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於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提出申请。 事先裁定旨在向申请人就其提供的交易安排事先作出税务上的裁定。
申请要求及程序:
  • 填妥申请表格IR1297号
  • 确定纳税人需要解决的问题
  • 对事实和有关安排作出详细描述
  • 说明寻求裁决所涉及的税务条例
  • 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提案,这些提案与申请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还应提及任何涉及法律原因和论据以支持事先裁定的申请
  • 申请人必须就事先裁定申请提供草案
  • 支付申请费用
  • 将事先裁定申请提交给税务局副局长
参考:香港税务局 < https://www.ird.gov.hk/chs/ppr/dip.htm >
共同汇报标准 (“CRS”)及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AEOI”)
CRS 是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新的信息收集和报告要求,由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制定,旨在通过 AEOI 打击逃税和提高财政透明度。
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香港开始实施 AEOI。
金融机构须於2017年9月前向香港税务局注册,并於2018年5月前向香港税务局提交首份AEOI申报表。金融机构有责任监察其遵守相关合规的程式 和AEOI制度下的滙报责任。
根据共同汇报标准,管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尽职调查程式,以识别可报告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并每年向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收集和提供此类金融账户的资讯。香港税务局将每年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构进行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有关共同汇报标准及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s://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
利得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夥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需在本港纳税。根据「地域来源地」税制特色,不管该人士的国籍及居住地在何地,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薪俸税
凡是源自香港任职、受僱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需缴纳薪俸税。入息包括工资、薪金、假期工资、花红、佣金、小费、津贴、酬金及额外赏赐等。如该人士之受僱於香港公司并於香港提供服务,其所得的全部收入,均需缴纳薪俸税,除非该人士付合特定豁免征税条件。
实地审核及调查
香港实行简单的税制,其税率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因此对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很高。 为保障政府收入,香港税务局会定期以实地审计和调查的方式审核提交的报税表。
香港税务政策
双重课税宽免 / 预扣税 / 事先裁定 / 共同汇报标准 (“CRS”)及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AE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