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的註冊及監理

為優化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義務,政府於《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中已引入一個新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兩級註冊制度,並於2023年4月1日實施。
註冊及監理會由香港海關負責,並對違規個案採取執法行動。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定義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1. 在採礦作業中生產貴重金屬或寶石的人士;
  2. 中介買家及經紀;
  3. 寶石切割、打磨及貴重金屬提煉技工;
  4. 使用貴重金屬和寶石的珠寶製造商;以及
  5. 向公眾售賣的零售商、以及二手和廢料市場的買家和賣家。
註: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
四類物品:

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鉑和另外五種鉑類金屬,即銥、鋨、鈀、銠及釕。

寶石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翡翠(玉石)和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貴重產品

指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
  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2. 虛擬資產。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兩級註冊制度

新制度下分為 A類 及 B類 註冊,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進行 港幣120,000元 或以上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

如交易商只進行 港幣120,000元 以下交易,則無須註冊。

第一級:A 類註冊交易商
適用於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 港幣120,000元 或以上非現金交易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向海關關長註冊

  • 須要註冊
  • 註冊相對地簡單,只需提交商業登記證、所有業務處所地址、聲明及年費等,亦無須為註冊定期續期。

打擊洗錢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 不適用
第二級:B 類註冊交易商
適用於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 港幣120,000元 或以上現金交易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向海關關長註冊

  • 須要註冊
  • 申請人須通過海關關長的評定準則才獲批註冊。
  • 有效期為 3年,續期時須重新接受評定準則審核。

打擊洗錢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 需遵從《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 註冊人須制定公司內部的打擊洗錢「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需具備以下內容︰
    1. 採取風險為本的方針
    2. 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3. 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
    4. 備存紀錄
    5. 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6. 內部管制
    7. 員工教育及培訓

過渡期與懲罰

過渡期
政府為了協助業界適應,在制度實施前已經營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於制度實施後 9個月內(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請註冊。任何人如欲在制度實施後,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計劃進行指明交易及/或指明現金交易,則須在進行任何指明交易及/或指明現金交易前進行註冊。
懲罰
除註冊人外,任何人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或聲稱獲授權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或聲稱是註冊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港幣100,000元 及監禁 6 個月。

其他釋義參照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ATF),於1989年7月由G7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錢組織之一,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40項建議。

打擊洗錢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海關) 是負責遏止走私活動的主要執法機關,亦是為打擊海上走私活動而成立的警察/海關聯合反走私特遣部隊的骨幹成員。此外,海關作為前線執法機關,亦負責防止基於保安、保障公眾健康及保護環境等理由而被法例禁止的物品進出口,或為履行國際義務而防止有關物品進出口,並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執行金錢服務經營者規管職能。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定義

指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的人,前提是:

  1. 該人 ─
    1. 屬 ─
      1. 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並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 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及
    2. 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及
  2.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60日;

指明交易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1.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金額不少於附表3I 指明的款額的付款或總額不少於該款額的多於一項付款,就該交易而藉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及
  2. 不是指明現金交易;

指明現金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附表3H 指明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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