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的注册及监理

为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义务,政府於《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中已引入一个新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两级注册制度,并於2023年4月1日实施。
注册及监理会由香港海关负责,并对违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定义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1. 在采矿作业中生产贵重金属或宝石的人士;
  2. 中介买家及经纪;
  3. 宝石切割、打磨及贵重金属提炼技工;
  4. 使用贵重金属和宝石的珠宝制造商;以及
  5. 向公众售卖的零售商、以及二手和废料市场的买家和卖家。
注: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监管制度涵盖的物品
四类物品:

贵金属

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铂和另外五种铂类金属,即铱、锇、钯、铑及钌。

宝石

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翡翠(玉石)和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贵重产品

指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不包括: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2. 虚拟资产。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两级注册制度

新制度下分为 A类 及 B类 注册,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进行 港币120,000元 或以上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如交易商只进行 港币120,000元 以下交易,则无须注册。

第一级:A 类注册交易商
适用於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 港币120,000元 或以上非现金交易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向海关关长注册

  • 须要注册
  • 注册相对地简单,只需提交商业登记证、所有业务处所地址、声明及年费等,亦无须为注册定期续期。

打击洗钱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 不适用
第二级:B 类注册交易商
适用於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 港币120,000元 或以上现金交易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向海关关长注册

  • 须要注册
  • 申请人须通过海关关长的评定准则才获批注册。
  • 有效期为 3年,续期时须重新接受评定准则审核。

打击洗钱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 需遵从《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 注册人须制定公司内部的打击洗钱「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需具备以下内容︰
    1. 采取风险为本的方针
    2. 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3. 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
    4. 备存纪录
    5.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 内部管制
    7. 员工教育及培训

过渡期与惩罚

过渡期
政府为了协助业界适应,在制度实施前已经营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於制度实施后 9个月内(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请注册。任何人如欲在制度实施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计划进行指明交易及/或指明现金交易,则须在进行任何指明交易及/或指明现金交易前进行注册。
惩罚
除注册人外,任何人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获授权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是注册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 港币100,000元 及监禁 6 个月。

其他释义参照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FATF),於1989年7月由G7各国代表在法国召开时所同意成立的组织,成立目的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该机构为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钱组织之一,早期已先制订有广泛指导作用的反洗钱40项建议。

打击洗钱条例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海关) 是负责遏止走私活动的主要执法机关,亦是为打击海上走私活动而成立的警察/海关联合反走私特遣部队的骨干成员。此外,海关作为前线执法机关,亦负责防止基於保安、保障公众健康及保护环境等理由而被法例禁止的物品进出口,或为履行国际义务而防止有关物品进出口,并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执行金钱服务经营者规管职能。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定义

指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人,前提是:

  1. 该人 ─
    1. 属 ─
      1. 并非通常居於香港的个人;或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 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及
    2. 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2.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60日;

指明交易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1.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金额不少於附表3I 指明的款额的付款或总额不少於该款额的多於一项付款,就该交易而藉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及
  2. 不是指明现金交易;

指明现金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於一项总额不少於附表3H 指明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我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