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策略安排,法团设置及架构方案

由於香港享有“一带一路”国家的优势,我们公司在中国内地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并设有代表处,旨在帮助我们的客户在香港和中国内地开展业务。

中国营商
自2001年起,外商投资和贸易增长迅速的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为世贸组织主要成员下,中国营商政策及各种管制已逐步放宽,例如过去几年开放的工业部门是贸易和分销,包括特许经营,金融行业、专业服务等等吸引专有技术及人士投资中国市场。近年国内亦开放对某特殊行业的审批难度及要求,令外商投资者相对容易进入中国市拓展商机。
言而外商投资者进入中国这个庞大而复杂的市场必定遇上无可避免的挑战,投资者需作出前期策略及相关考虑因素如成本控制、开支预算、法规条例、国家政策等等。
投资前准备
由於东西方国家的文化差异,以下为柏昇商务提供给外商投资者的一些规划和必要的建议中考虑因素:
  • 市场研究和评估
  • 国内税收制度及法律
  • 中国知识产权维护方案
  • 法团设置方案
  • 内部管理监控
  • 业务退场策略
法团设置及架构方案
外商投资者需根据项目或业务的目的进入中国市场。由于香港的独有位置及其优势,外商投资者可选择是通过香港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建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近年中国市场超过75% 的外商投资者均选择香港公司作为这种中国外商投资工具。
外商独资企业 ("WFOE") (由外商投资者全资拥有)
  • 中小企业、跨国企业及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 的首选
  • 注册资本需视乎行业和业务范围及性质而有所不同;根据现行法规,注资时限(3至5年内)完成
  • 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发展方向和某些无形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 大部分业务活动都可以进行注册,某些特定行业必须得到注册前或注册后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例如建筑、电讯、媒体等等。
中国代表处 ("RO") (会计及律师事务所除外)
  • 非法律实体
  • 不容许直接聘请员工
  • 限制业务范围但容许进行市场及品牌推广活动
  • 作为母公司与中国客户进行投资前的桥樑
  • 由於某些行业在国内受监管,限制或禁止;代表处可作监督业务流程的角色
中外合资企业 ("JV")
  • 合资企业的设立基於:
    1. 行业於中国受到法律限制
    2. 投资或参与现有公司业务,使当前股东继续留任
    3. 中国合作夥伴在很大程度上的优势或能力,例如本地品牌知名度、分销网络等等
  • 合资企业架构下在管理风格,文化,期望和地方标准方面可由中国合作夥伴决解问题
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设置
因应业务需求,某些客户可选择初期设置的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中国总部(如集团/集团管理)减低注册时及简化审批的过程。 当中国总部成功设立,开设分支机构是扩大规模的最简单方式,而且成本上比在每一城市建立单一外商独资企业更为化算。
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设罝策略适用於零售业、物流业、餐饮业等等,从而将业务及规模扩展到中国内销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退场方案
外商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其在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转让其在母公司的股份作业务退场方案。 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国内政府机构的批准,这种批准是必须的标准程序。 如果股权由外国投资者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后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实体转换为国内公司,后来形成的国内公司需符合国内公司法下设立国内公司的要求,而不是根据外国投资实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