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策略安排,法團設置及架構方案

由於香港享有“一帶一路”國家的優勢,我們公司在中國內地擁有強大的影響力,並設有代表處,旨在幫助我們的客戶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開展業務。

中國營商
自2001年起,外商投資和貿易增長迅速的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成為世貿組織主要成員下,中國營商政策及各種管制已逐步放寬,例如過去幾年開放的工業部門是貿易和分銷,包括特許經營,金融行業、專業服務等等吸引專有技術及人士投資中國市場。近年國內亦開放對某特殊行業的審批難度及要求,令外商投資者相對容易進入中國市拓展商機。
言而外商投資者進入中國這個龐大而復雜的市場必定遇上無可避免的挑戰,投資者需作出前期策略及相關考慮因素如成本控制、開支預算、法規條例、國家政策等等。
投資前準備
由於東西方國家的文化差異,以下為柏昇商務提供给外商投資者的一些規劃和必要的建議中考慮因素:
  • 市場研究和評估
  • 國內稅收制度及法律
  • 中國知識產權維護方案
  • 法團設置方案
  • 內部管理監控
  • 業務退場策略
法團設置及架構方案
外商投資者需根據項目或業務的目的進入中國市場。由于香港的獨有位置及其優勢,外商投資者可選擇是通過香港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國建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近年中國市場超過75% 的外商投資者均選擇香港公司作為這種中國外商投資工具。
外商獨資企業 ("WFOE") (由外商投資者全資擁有)
  • 中小企業、跨國企業及上市公司 (外國投資者) 的首選
  • 註冊資本需視乎行業和業務範圍及性質而有所不同;根據現行法規,注資時限(3至5年內)完成
  • 投資者對公司長期發展方向和某些無形資產的安全性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 大部分業務活動都可以進行注册,某些特定行業必須得到注册前或注册後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和許可;例如建築、電訊、媒體等等。
中國代表處 ("RO") (會計及律師事務所除外)
  • 非法律實體
  • 不容許直接聘請員工
  • 限制業務範圍但容許進行市場及品牌推廣活動
  • 作為母公司與中國客户進行投資前的橋樑
  • 由於某些行業在國內受監管,限制或禁止;代表處可作監督業務流程的角色
中外合資企業 ("JV")
  • 合資企業的設立基於:
    1. 行業於中國受到法律限制
    2. 投資或參與現有公司業務,使當前股東繼續留任
    3. 中國合作夥伴在很大程度上的優勢或能力,例如本地品牌知名度、分銷網絡等等
  • 合資企業架構下在管理風格,文化,期望和地方標準方面可由中國合作夥伴決解問題
中國境內分支機構設置
因應業務需求,某些客户可選擇初期設置的外商獨資企業作為中國總部(如集團/集團管理)減低注册時及簡化審批的過程。 當中國總部成功設立,開設分支機構是擴大規模的最簡單方式,而且成本上比在每一城市建立單一外商獨資企業更為化算。
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設罝策略適用於零售業、物流業、餐飲業等等,從而將業務及規模擴展到中國內銷市場。
外商投資企業退場方案
外商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出售其在中國公司的股份或轉讓其在母公司的股份作業務退場方案。 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國內政府機構的批准,這種批准是必須的標準程序。 如果股權由外國投資者轉讓給中國投資者,後者將外商投資企業實體轉換為國內公司,後來形成的國內公司需符合國內公司法下設立國內公司的要求,而不是根據外國投資實體法律。